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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我市出台了《晋城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资金的分配与下达、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危房改造绩效目标和任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办法》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问题,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办法》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全市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